聚焦政策 | 我国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公布《节约用水条例》发表时间:2024-03-27 15:22
《节约用水条例》 要点梳理 1、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。对不同水源、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损毁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,不得干扰用水计量。 2、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。 3、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、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,建立供水、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,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。 4、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。 5、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、道路清扫、车辆冲洗、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,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。 6、第四十六条 侵占、损毁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,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采取补救措施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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